應支存留各款項下
一、應支經費项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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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編臺灣府儒學教授、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五兩。門子三名、齋夫二名,共五名:工食銀三十一兩。膳夫二名,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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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、訓導二員原俸銀並加品俸銀八十兩。齋夫三名、門子三名,共六名: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。膳夫二名,工食錢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。
一、應支支發项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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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。
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。
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。
府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二兩五錢。
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。
臺灣府學廪生二十名,廪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七釐。
臺灣縣學廪生一十名,廪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。
嘉慶十三年,奉文添設臺灣府學粤籍廪生八名,應支廪糧銀二十三兩一錢四分七釐。
嘉慶十六年,奉文添設臺灣府學廪生一十名,應支廪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。
嘉慶十六年,奉文添設臺灣縣學廪生五名,應支廪糧銀一十四兩六分七釐。
(道光)《臺灣府賦役冊》臺灣縣第27-30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