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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
察举
发布日期:2016-06-18 15:25:00

  汉朝官吏选拔任用制度。萌发于高祖晚年,形成于文帝时期,武帝时确立。即由丞相、列侯、公卿、郡守、国相等按举荐科目要求推举人才,经过考核,视对策高下,授以官职。察举科目有孝廉、茂才等常科和贤良方正、贤良文学、明经、明法等特科。察举对象主要为官府属吏及地方学校之学生(称诸生、门生)。对被举者,朝廷间亦举行一定的考试,是为科举制度之萌始。所举科目,以道德品行为重,或有考试,亦不受重视。察举之目的在于搜罗人才,扩大统治基础。为汉朝重要入仕途径之一。